开具安置工作身份证明需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
2.退伍证复印件;
3.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4.以下材料之中的一份,材料盖提供部门印章:
①《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复印件;
②1983年之后退役的提供《复退军人安置登记表》复印件;
③1982年之前退役的提供《招收固定职工登记表》复印件;
④《自谋职业审批表》复印件;
⑤《对越防御作战荣立三等功农村籍退伍军人农转非呈批表》复印件。
注:姓名及出生日期与档案材料不一致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同一人证明,咨询电话:0632-582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