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2023年01月06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安全事故及空气、噪音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滕州市行政区域内东至京台高速公路、西至鲁班大道、南至青啤大道、北至红荷大道范围内的区域。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下列时段内,本市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内,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并消除安全隐患。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1版:要闻
   第2版:要闻
   第3版:综合
   第4版:城事
   第5版:天下
   第6版:文体
   第7版:善读滕州
   第8版:公益广告
3
羊庄镇打造共建共治共享乡村治理新格局
官桥镇组织开展“干干净净过新年”活动
东沙河街道人大排查隐患保安全
增设发热门诊 缓解医疗压力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滕州日报综合3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2023-01-06 2 2023年01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