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对你小清河(前后洪)区域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告知如下:
一、调查情况
经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调查情况为:1.土地情况。无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取得为划拨,土地用途为住宅,现状调查土地面积为166.62m2。2.房屋情况。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坐落于后洪居,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结构为混合,现状房屋建筑面积260.29m2,其中已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为125.95m2,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34.34m2。
二、认定意见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滕政发〔2022〕10号)《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细则》(滕政发〔2022〕11号)等文件规定,作出认定意见如下:结合调查摸底结果,奖励性认定被调查人国有土地使用面积为166.62m2;认定新增合法居住建筑面积40.67m2,认定违法建筑面积93.67m2。
三、处理结果
1.根据上述认定意见,处理结果为合法居住建筑面积166.62m2,认定违法建筑面积93.67m2。
2.如你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对你配合搬迁的行为,根据滕政发〔2022〕11号文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3.如你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部分,交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