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素珍
近日,有市民咨询,因其未缴纳车位服务费,所在小区物业以更换门禁系统为由,拒绝其车辆入内,这种做法合理吗?
崔先生告诉记者,他在城北某小区购买了房产和车位,此房目前由家中老人居住,因老人并无车辆,所以未缴纳车位服务费,只缴纳了物业费。近日,崔先生看望老人时,却被拒之门外,理由是车库门禁系统升级,没有录入系统的车辆,均无法进入车库。且工作人员表示:“不是我们不让你进,是系统不让你进,这个系统我们控制不了。”这让崔先生气愤不已。
那么,买了车位,不缴纳车位服务费,物业公司是否有权禁止业主车辆入内?就此,记者采访了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杨知洲律师。
杨知洲律师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答。他告诉记者,物业公司禁止业主车辆进入小区的做法是否合理,需结合法律和合同约定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由业主或者建设单位依法选聘,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住宅小区内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服从物业停车秩序维护管理;鼓励住宅小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住宅小区停车规约,实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和服务自治。
综上,崔先生在城北某小区购买了房产和车位,是该小区的业主。如果已经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车位服务费有明确约定,崔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车位服务费。崔先生仍然拒交,可能构成违约。物业公司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是不能以限制崔先生或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交该服务费用,双方可以协商减免部分费用来解决。如果物业服务合同对车位服务费没有约定,则物业公司无权收取,禁止崔先生或其车辆出入属于侵权行为,崔先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最后,崔先生在双方协商不成或自己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针对物业公司的违规侵权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