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馥繁(370481198603160952)同志:
因你已连续旷工42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我公司决定与蒋馥繁解除劳动合同,自登报之日起七日内来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滕州市东方建设工程事务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