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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民生 水润万家~~~
2025年03月22日 星期六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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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民生 水润万家
“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普法宣传

  

  “中国水周”

  的由来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后,水利部确定每年的7月1日至7日为“中国水周”,但考虑到世界水日与中国水周的主旨和内容基本相同,因此从1994年开始,“中国水周”的时间改为每年3月22日至28日。

  滕州人均水资源拥有量360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6,属严重缺水区,水资源已成为我市“强工兴产、项目突破”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节约用水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世界水日”

  的由来

  

  1977年召开的联合国水事会议,向全世界发出严重警告:水不久将成为一个深刻的社会危机,石油危机之后的下一个危机便是水。1993年1月18日,第四十七届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确定每年的3月22日为世界水日。世界水日旨在唤起公众的节水意识,以此来推动加强水资源保护,解决日益严峻的缺水问题。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节选)

  

  第四十一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除外。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不超过三千立方米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

  下列取水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设区的市边界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

  (二)年取地表水二千万立方米、地下水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

  (三)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

  申请取用地热水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不足五万立方米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四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已安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满负荷取水量计算。

  年许可取用水量达到取水规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并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节选)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包含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验收;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本条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和建筑中水利用系统等。

  

  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节选)

  

  一、河道管理与禁止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河道建设与审批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采砂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三、河道保护与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渔塘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节选)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节选)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洞、挖塘、建窑、修建坟墓或者弃置渣土等; 

  (二)侵占或者毁坏护堤护岸林木、植被等生态防护措施; 

  (三)在堤(坝)顶、涵(管)、隧洞、暗渠、地下通信光缆等工程设施上行驶履带车辆或者超限行驶机动车; 

  (四)在输水干线堤顶专用道路上和南水北调干线湖泊、河道、输水渠道内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

  (五)游泳、滑冰、洗涤; 

  (六)网箱(围网)养鱼、养殖水禽、非法捕(钓)鱼; 

  (七)打场、晾晒、烧荒、放养牲畜、集市贸易、倾倒垃圾; 

  (八)擅自从输水渠道引水或者向输水渠道排水; 

  (九)其他可能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节选)

  

  在排水方面,条例明确排水户责任。如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这样确保污水合规排放,从源头防止管网堵塞与水质污染。

  污水处理同样有严格要求。根据第三十一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这样保障了污水处理工作的连续性,确保污水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对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条例也有详细规定。第四十二条指出:“禁止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包括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行为。”通过约束此类行为,维护设施正常运行,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稳定运转。

  热烈庆祝第三十三届“世界水日”和第三十八届“中国水周”

  值此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之际,市城乡水务局衷心感谢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对水务事业的支持和关爱!让我们共同呵护生命之源,携手打造“水美中国”滕州样板!

  2025年3月22日是第三十三届“世界水日”,主题为“冰川保护”。3月22日—28日是第三十八届“中国水周”,主题为“扎实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

  水利工程建设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节选)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滕州市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工作服务指南(节选)

  

  一、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在我市行政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在项目开工前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履行缴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等规定,项目开工前,应向税务部门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类项目,还应在开采期内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准备期,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四、开展水土保持监理。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可由主体工程监理一并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五、做好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并对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且完成公示后,向市城乡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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