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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14日 星期一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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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十不做”

  (一)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否则罚款至少十万元,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三十倍以下罚款,对责任人拘留5-15天,构成犯罪的,要判刑。

  (二)不在蔬菜、水果、茶叶等作物上使用克百威、毒死蜱、氧乐果等限制使用的农药,一旦使用同样重罚。

  (三)不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农产品,否则罚款至少十万元,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三十倍以下罚款,对责任人拘留5-15天,构成犯罪的,要判刑。

  (四)不销售病死猪、牛、羊、禽类及其肉品等,否则罚款至少十万元,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三十倍以下罚款,对责任人拘留5-15天,构成犯罪的,要判刑。

  (五)不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不违反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采收农产品,不销售生物毒素超标农产品。检出残留超标的,可处罚款至少五万元,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下罚款。

  (六)不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不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规定的消毒剂、洗涤剂,不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否则至少罚款5000元,最高可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

  (七)不在禁止生产区种养采收特定农产品,否则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八)不违法违规排放或倾倒农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否则要面临行政处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不冒用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优质质量认证标志,否则至少罚款5000元,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下罚款。

  (十)不给违法生产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和条件,否则最高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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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日报专题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十不做” 2023-08-14 2 2023年08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