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2026年3月14日出具了《证明书》【文号:(2026)滕荆非代字第314号】,因委托人隐瞒房屋已被查封、拍卖的事实,该《证明书》不符合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所已决定撤销该《证明书》,其自始无效。因无法收回原件,现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滕州市荆河法律服务所
2026年4月14日